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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界定城市规划区问题的通知
2005-11-07 14:40:10


                            (冀建规〔1991〕196号 1991年4月19日) 



       界定城市规划区是落实《城市规划法》,依法治市的重要基础工作。省政府办公厅曾以冀政办〔1990〕32号文件通知各地、市,要求在去年年底前全部界定完成。目前,部分县、市已经完成,并报省备案;有的县、市已界定完毕,但未报省备案或正等待政府审批。还有一些县、市至今未开展此项工作,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为尽快完成城市规划区的界定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1.城市规划区是城市规划实施的法定区域,必须尽快界定。要求各设市城市、县城所在镇,在10月底前界定完成,并报省备案。其他建制镇要在年底前完成。 

       2.报省备案时,要具备文本、图件和批准文件。图件一定要在适当比例的地理图上标明界限。以地市为单位统一报省备案。 

       3.有些县、市把界定规划区和调整行政区划混淆起来,因而拖延了时间。城市规划区一般要在行政区内界定,没有特殊情况不能超出。如确需超出时,须报省政府审定。如果要求调整行政区划,应通过民政部门逐级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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