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关于请督促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函》(建办规函[2007]740号)文件精神,根据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46号)文件要求,加强对石家庄市近期住房建设的控制和引导,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机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石家庄市近期建设规划》和《石家庄市住房建设与保障规划(2008-2010年)》等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范围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一致,规划期限为2008-2012年。
第四条 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五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图册与附件。
第二章 住房发展目标
第六条 住房发展总体目标
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实现城市普通家庭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
第七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共18.79万套,总建筑面积1668万平方米。其中套型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住房15.43万套,建筑面积1255万平方米,占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5.2%。
第八条 商品住房建设规模
规划商品住房14.61万套,建筑面积1421万平方米,其中套型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11.25万套,建筑面积1008万平方米;套型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3.36万套,建筑面积413万平方米。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规模
廉租住房按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进行配建,规划期末建设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4262套,总建筑面积21.31万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规划期内应当根据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解决程度逐步调整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
经济适用住房按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进行配建,规划经济适用住房3.755万套,建筑面积225.7万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一条 农民工住房规划
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农民工宿舍,实行统一管理,供园区企业租用。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总量指引
2008年建设商品住房2.91万套,总建筑面积283万平方米,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2.25万套,建筑面积201万平方米;廉租住房844套,总计建筑面积4.2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9100套,总计建筑面积55万平方米。
2009年建设商品住房2.91万套,总建筑面积283万平方米,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2.25万套,建筑面积201万平方米;廉租住房850套,总计建筑面积4.2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7075套,总计建筑面积42.45万平方米。
2010年建设商品住房2.93万套,总建筑面积285万平方米,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2.25万套,建筑面积202万平方米;廉租住房856套,总计建筑面积4.2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7125套,总计建筑面积42.75万平方米。
2011年建设商品住房2.93万套,总建筑面积285万平方米,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2.25万套,建筑面积202万平方米;廉租住房856套,总计建筑面积4.2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7125套,总计建筑面积42.75万平方米。
2012年建设商品住房2.93万套,总建筑面积285万平方米,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2.25万套,建筑面积202万平方米;廉租住房856套,总计建筑面积4.2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7125套,总计建筑面积42.75万平方米。
第三章 住房用地供应目标与空间布局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加大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住房的土地供应保障,所占比重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的用地供应,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880公顷,其中635公顷用于建设套型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住房,占用地供应总量的72%。
第十四条 住房用地空间布局
结合城市旧生活区、城中村改造和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改善居住环境,安排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指引
2008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178公顷,其中,用于建设套型面积小于90平方米住房的用地为134.6公顷。
2009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175.5公顷,其中,用于建设套型面积小于90平方米住房的用地为132公顷。
2010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175.5公顷,其中,用于建设套型面积小于90平方米住房的用地为122.8公顷。
2011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175.5公顷,其中,用于建设套型面积小于90平方米住房的用地为122.8公顷。
2012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175.5公顷,其中,用于建设套型面积小于90平方米住房的用地为122.8公顷。
第四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
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廉租住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量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停止别墅类开发项目土地供应。
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
第十七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
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十八条 加强住房规划管理
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在审批过程中,对于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或采用不正当技术手段回避有关规划控制性要求,或向建设单位提供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的图纸,擅自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等行为不予批准,责令其重新立项,并严格按照技术标准重新进行设计,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
根据规划目标,认真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于在中心城区内新出让地块建设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商品住房面积的1.5%配建廉租住房,按15%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解决程度逐步调整配建比例。
第二十条 健全廉租住房保障体系
科学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严格审核纳入保障范围内的家庭条件,通过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发放货币补贴、实施租金核减等各种方式,对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
第二十一条 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条件、购买程序,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完善配套政策,逐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多种实现方式;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积极稳妥的开展城中村及城市旧区改造
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空间形态改造为突破口,逐步实现城中村、城市旧区居住生活环境的普遍改善。
第二十三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加强住房调查,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
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
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完善规划监督管理
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